(2015)绥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瑞与孙林、孙建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38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中鸡镇。被执行人孙某甲,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孙家岔镇。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孙家岔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李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甲、孙某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孙某甲之妻王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2015年7月11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李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