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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江桃红与丁向阳、丁岽、汪维宁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桃红,丁向阳,丁岽,汪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71号申请人江桃红,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苑。被申请人丁向阳,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丁岽,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汪维宁,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江桃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向阳、丁岽、汪维宁价值444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桃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向阳、丁岽、汪维宁银行存款444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