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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路线与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路线,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孙路线。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路线与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路线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兆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