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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孙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孙海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德山,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世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