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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3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雨衍与李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雨衍,李群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862-1号原告林雨衍,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情媚,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群伟,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509057233。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雨衍与被告李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雨衍以拟与被告案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雨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2元、保全费3052元,由原告林雨衍负担。审判员 王 耿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琴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