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勇、陈健龙与被上诉人张胜炎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陈健龙,张胜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龙,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剑铭,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敏,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勇、陈健龙因与被上诉人张胜炎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李勇、陈健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勇、陈健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勇、陈健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勇、陈健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李勇、陈健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