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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49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对原告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正文中“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4370元,诉讼保全费305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