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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昌荣与赵忠芳、王婷婷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荣,赵忠芳,王婷婷,王圣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孙昌荣。被告赵忠芳。被告王婷婷。被告王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见见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