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兴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早红与吉海东、邵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早红,吉海东,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沈早红,居民。被执行人吉海东,居民。被执行人邵红,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沈早红与被执行人吉海东、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