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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04号原告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施丽红。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胡平,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66元,减半收取计13,633元,由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