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善芹与伍立华、陈金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芹,伍立华,陈金海,王振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赵善芹,男,农民。被告:伍立华,男,农民。被告:陈金海,男,农民。被告:王振光,男,农民。原告赵善芹与被告伍立华、陈金海、王振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善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270元,均由原告赵善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