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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善芹与伍立华、陈金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芹,伍立华,陈金海,王振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赵善芹,男,农民。被告:伍立华,男,农民。被告:陈金海,男,农民。被告:王振光,男,农民。原告赵善芹与被告伍立华、陈金海、王振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善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270元,均由原告赵善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