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高良与被上诉人李国林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良,李国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良,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林,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上诉人李高良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高良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高良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高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上诉人李高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