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顾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顾晓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法定代表人卢亚雄。委托代理人程荃、黄静,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晓琳。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晓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