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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陈某,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某某,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某某偿还申请人陈某为其代偿借款本息101910.43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惠某某承担;执行费1429元,由于被执行人惠某某欠款太多,无力支付执行费,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