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阮某某,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阮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