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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许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许某乙,美国永久居民。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乙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我没有随被告前往美国共同生活,后被告则越来越少联系我,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我自愿负担。被告许某乙书面答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没有共同的儿女,没有共同的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后因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因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现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伊莎人民陪审员  禤晓婷人民陪审员  李景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兰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