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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雷甲某与被告雷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甲某,雷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雷甲某,男,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乙某,女,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刘秦佑,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甲某与被告雷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甲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