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永与余德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夏X,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余XX,女,羌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原告夏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先泽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被告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6日在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夏X;因被告沉迷网络,不听劝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依法对婚生子承担抚养义务,位于都江堰市X镇X村X组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余XX辩称,位于都江堰市X镇X村X组的房屋一套有被告的份额,要求原告补偿4万元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6日在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1月20日生育一子夏X,现年12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婚生女身份信息、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均未提交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虽然提出因被告沉迷网络不听劝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夏X与被告余X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夏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