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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1)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由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