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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添进与王明月、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添进,王明月,王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苏添进,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王明月,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王彬彬,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添进与被告王明月、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添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苏添进负担。审 判 长  白荣南人民陪审员  林振宝人民陪审员  苏良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佩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