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民初字第03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政清与吴向东,何云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清,吴向东,何云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3267-3号原告张政清,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忠海,北京百瑞(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东,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樊忠钦,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云彬,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何永贵,男,1948年1月4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清与被告吴向东、何云彬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政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政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00元,本院决定收取8000元,免于收取27000元。审 判 长 肖云涛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