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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光营、赵爱国与阎珺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营,赵爱国,阎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赵光营。原告赵爱国。被告阎珺。原告赵光营、赵爱国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原告赵光营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7号18号楼1单元1703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光营、赵爱国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郑鹏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赵光营、赵爱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赵光营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7号18号楼1单元1703户房屋壹处。查封担保人郑鹏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子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