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亓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亓某。被告田某。原告亓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亓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亓某、被告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亓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辩称,他与原告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亓某与被告田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田凯,现已参加工作。夫妻共同财产有南屋四间及其它生活用品一宗。家庭债务有银行贷款30000元。原告曾于2013年3月22日和2014年3月5日,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又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全部家庭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乐阿民初字第69号判决书、婚姻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两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家庭财产,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银行贷款30000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亓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二、家庭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三、银行贷款30000元,由原告亓某与被告田某共同偿还。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