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宝丰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市宝丰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51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艺苑村48号1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XX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宝丰服装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玉峰。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宝丰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宝丰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7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32.5元,由被执行人淮安市宝丰服装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宝丰服装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宝丰服装厂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宝丰服装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宝丰服装厂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南京悦绮服饰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