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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卫新与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新,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新。委托代理人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南溪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惠新。陈卫新与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卫新货款人民币29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卫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8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森仕龙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财产正由本院其他案件拍卖,本案正等待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584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