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黄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