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廿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在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需法院重复处理为由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