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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岩,住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岩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岩在长春市二道区金昆大镇小区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吉A9W0**号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一台。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岩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广德街与裕民路交汇处附近等地盗窃被害人武某、齐某甲、方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白某甲、吴某、金某某、齐某乙、徐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冀某某和白某乙的行车电脑共计十四台。被告人王岩盗窃既遂后利用盗得的行车电脑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得赃款4100元,返还被害人行车电脑九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9280元。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王岩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郭某某、王某丙、刘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甲、武某、齐某甲、方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白某甲、吴某、金某某、齐某乙、徐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冀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岩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岩在长春市二道区金昆大镇小区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吉A9W0**号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一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5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岩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广德街与裕民路交汇处附近等地盗窃被害人武某、齐某甲、方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白某甲、吴某、金某某、齐某乙、徐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冀某某和白某乙的捷达牌轿车行车电脑共计十四台。被告人王岩盗窃既遂后以盗得的行车电脑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得赃款4100元,返还被害人行车电脑九台。经鉴定,被盗行车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428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0日19时许,民警在王岩家中将王岩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8日早,赵某某报警称,停放在八里堡远达大街楚风楼楼下的捷达车行车电脑被盗,并留下联系方式(1384403****,序号2),嫌疑人让往邮政储蓄行卡号6215992400012663415(郭某某)打700元钱后返还行车电脑。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2014年9月18日8时3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远达大街派出所接到刘某丙报警称,其停放在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瑞达生鲜超市北行300米路东的捷达车行车电脑被盗了,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1日9时许,长春市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刘某乙报案称,其姐姐刘某甲的黑色凯美瑞轿车不见了。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1日9时5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远达大街派出所接到方某某报警称,昨天晚上将车停在二道区广德街路旁,今天早上九时许,发现车的行车电脑被盗,并留下联系方式(1384403****,序号8),嫌疑人让往邮政储蓄行卡号6215992400012663415(郭某某)打700元钱后返还行车电脑。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1日9时13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远达大街派出所接到武某报警称,昨天晚上将车停放在广德街万晟爱琴海二期东门附近,今天早上9时许发现车的行车电脑被盗,并留下联系方式(1384403****,序号7),嫌疑人让往邮政储蓄行卡号6215992400012663415(郭某某)打700元钱后返还行车电脑。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1日12时43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远达大街派出所接到齐某甲报警称,停放在晨光农贸市场北门附近的捷达车行车电脑丢失,车号为吉ATS9**。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1日远达大街派出所接到多起报警称捷达车的行车电脑被盗走并被敲诈勒索,经工作民警找到被害人齐某乙、徐某某、冀某某。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对齐某乙、徐某某、冀某某行车电脑被盗案立案侦查。2014年11月1日,杜某某报警称10月31日晚停在保利小区D5栋楼下的吉AA96**捷达车电脑主板被盗;王某甲报警称10月31日晚停在八里堡同康路教师楼禾雨幼儿园门前的吉AV67**捷达车电脑主板被盗;白某甲报警称10月31日晚停在二道区八里堡法国小镇北门同康路边的吉A15G**捷达车电脑主板被盗;吴某报警称10月31日晚停在保利小区B区西侧泰和东街路边的吉AM09**捷达车电脑主板被盗;金某某报警称10月31日晚停在远达大街云海洗浴门前的吉J4E6**捷达车电脑主板被盗,盗贼在上述车上留有用于敲诈被害人的联系电话1384403****及银行卡号6215992400012663415字条。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决定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侦查。2014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远达大街派出所接到王某乙报警称,11月1日凌晨在二道区同康路、太有街附近,捷达车行车电脑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侦查。4.机动车登记证证实:吉A9W0**轿车车主为刘某甲。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郭某某于1981年5月15日出生,2012年7月25日郭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兴隆山支行办理了银行卡。6.郭某某一卡通/绿卡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于2014年9月18日、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1日给被告人汇款的情况。7.被告人使用的不干贴证实:被告人作案使用不干贴的情况。8.被盗现场、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告人王岩指认作案的情况。9.汇款收据证实:被害人齐某乙、王某甲各给被告人汇款500元的情况。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扣押螺丝刀一把、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扣押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甲。1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在被告人王岩的住处搜查出作案用的螺丝刀一把、邮政银行储蓄卡一张。12.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0日涉嫌盗窃、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王岩被抓获。在对其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王岩涉嫌另一起机动车盗窃案,24日民警到王岩家中起获被盗车辆时,向王岩的母亲询问被盗车辆的钥匙,王岩的母亲在王岩居住房间的王岩本人衣服兜内找到被盗车的钥匙。据王岩本人交代,该车的钥匙是王岩一年前在远达大街派出所管内在被盗车辆上盗取的钥匙,本人一直随身携带。13.情况说明证实:①被害人金某某经办案人2015年4月8日上午9时40分许电话确认,金某某于2014年11月1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春市师范学院营业厅给嫌疑人王岩所留银行卡号汇入500元人民币,被害人金某某自称暂时没有时间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汇款小票没有保存。②被害人徐某某经办案人2015年4月8日上午11时12分许电话确认,徐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中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春市东荣大路支行给嫌疑人王岩所留银行卡号汇入400元人民币,被害人徐某某自称暂时没有时间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汇款小票没有保存。1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岩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4113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一辆,鉴定价格为:115000元;,捷达牌行车电脑十四个,鉴定价格为:4280元,合计鉴定价格为:119280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我的车被盗了,时间是2014年10月11日凌晨,在二道区金坤大镇小区里面的同心热力公司马路对面石棉厂宿舍48栋楼下,我当时没在家,出门了,没有发现小偷,但是我的车钥匙在2012年1月份的时候丢了,当时我让我弟弟给我热车,等我回到车上的时候发现插在车上的钥匙没有了。2.被害人武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0日晚18时许,我将车停放在广德街河东路交汇处附近,早上我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车的机盖子半开着且打不着火,我就将机盖子打开后发现车的行车电脑丢失了,之后我在车的风挡玻璃处发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行车电脑7,下面是电话号码:1384403****”,之后我就报警了。通过留在我车上的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到偷行车电脑的人,电话里是男人的声音,他说可以还我行车电脑,但是得给他700元钱,后来我跟他讲价到400元钱,他给了一个邮政卡号6215992400012663415,我当天13时左右在光复路海鲜市场对面的黑水路邮政储蓄支行给他汇的钱,之后我给他打电话,告诉他钱汇完了,他告诉我行车电脑放在零公里长师后门的垃圾箱里,我朋友开车拉到长师后门,路边有三个垃圾箱,我在其中一个垃圾箱里面找到我的行车电脑。3.被害人齐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0日晚18时许,我将车停放在广德街裕民路晨光市场北门附近,我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车的机盖子半开着且打不着火,我就将机盖子打开后发现车的行车电脑丢失了,之后我在车的风挡玻璃处发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行车电脑9,下面是电话号码:1384403****”,之后我就报警了。拨打车前风挡留下的电话,通话后对方让短信联系,短信联系就说要700元,通过讲价还价,和对方谈妥要400元钱,然后对方发过来个邮政卡号,我们就按照对方的要求在东荣大路的邮政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汇了400元钱,存完钱不久,对方发来短信告诉我行车电脑在零公里的长师门卫后边一个电表箱子里,我朋友替我到那个地点找到了行车电脑。4.被害人方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0日晚21时许,我将车停放在广德街裕民路交汇处附近,早上我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车的机盖子半开着,我就将机盖子打开后发现车的行车电脑丢失了,之后我在车的风挡玻璃处发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行车电脑8,下面是电话号码:1384403****”,我给这个号码打电话对方不接,后来给我发过一条短信,内容是“要行车电脑700元。”之后我就报警了。5.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我是前天下午把我的捷达车吉AA96**停放在D区5栋楼下,今天早晨发现发动机室内的行车电脑被偷,盗贼在我车的前风挡玻璃上贴了一张条“行车电脑,联系电话1384403****,序号5”。我给这个电话号码打了电话,他说你想要电脑的话,我就把卡号给你,你往我的卡里汇500元钱,我就找人把电脑版给你送去。我说我的车也不值钱,你能不能少点。他说不行,我说我要报警你怎么办。他没吱声就把电话挂了,之后我就报警了。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我早上5点起来发现车的机器盖子没盖严,我上车启动车但是没有启动着,我下车查看发现我车的行车电脑丢了,之后我就发现我车风挡上有一个不干胶贴,贴上留有联系电话和序号,电话号码1384403****,序号是3号。我和偷我行车电脑的人联系了,对方开始要500元,对方给我发一个邮政的银行卡号,卡号是6215992400012663415,卡名是郭某某。我当天下午大概13时许,对方告诉我到师院正门的邮政储蓄所汇钱,我给对方汇了500元钱,对方告诉我行车电脑放在长师邮政储蓄银行后面的一个花池子边上的垃圾箱底下,我到那找到行车电脑。7.被害人白某甲陈述证实:我的车是灰色捷达车,车号吉A15G**,2014年10月31日18时左右,我把车停在二道区八里堡法国小镇北门同康路边上,2014年11月1日9时发现车内的行车电脑不知被谁给偷了,车风挡玻璃上贴着一个不干胶纸,上边写着行车电脑,电话号1384403****,他给我留了一个银行账号,是邮政6215992400012663415,郭某某,朝我要300元钱,我跟他通过电话,朝我要300元钱,我就来报警了。我没有给对方打钱。8.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我是今天凌晨将我的捷达车吉AM09**停放在保利百合B区和A区之间的马路上,早晨7点多钟发现发动机室内的行车电脑被偷,盗贼在我车的前风挡玻璃上贴了一张条,邮政银行的卡号6215992400012663415,卡号人郭某某,500元,联系电话1384403****。我给这个号码打了电话,他说你给我卡里汇500元钱,我就把电脑版给你,之后我就报警了。我没有汇款。9.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实:我是昨天晚上18时把我的捷达车吉J4E6**停放在远达大街云海洗浴门前,今天中午发现发动机室内的行车电脑被偷,盗贼在我车的前风挡玻璃上贴了一张条:行车电脑,联系电话1384403****,序号8.我给这个电话号码打了电话,他说:“你想要电脑的话,我就把卡号给你,你往我的卡里汇500元钱,我就找人把电脑版给你送去”。10.被害人齐某乙陈述证实:我的捷达车行车电脑被盗了。2014年10月11日早上7时许,我出门发现车机器盖被掀开了,然后发现前挡风玻璃处有个纸条,纸条上写了一个电话号:1384403****,然后还有个序号,是6号。我没跟纸条上的电话号联系,是我朋友张某某打的电话,当天8时许打的电话,但是打了没接,后来张某某给对方发了个短信,对方给回复一条短信,内容是跟我要800元钱,张某某就用短信跟对方讲价,后来谈到500元后,对方同意并发给张某某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5992400012663415,开户人郭某某。收到短信后我爱人就到东荣大路邮政储蓄支行给对方存了500元钱。存过去后对方给张某某打电话问是否给存钱了,我们说已经打过去了,然后对方通知我们到长春师范学院正门门卫后身的电表箱内取,到达后我们果然找到了行车电脑。1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左右,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早上9时许,我开车发现车打不着火,后来找来一个修车的才发现是行车电脑被盗了,后来在前风挡玻璃处发现一张纸条,上面有一个电话号码和一个序号,电话号码我不记得了,序号是3。然后给我修车的朋友打了那个电话,对方是个男子,在电话里说让我们给打800元钱,才能给我返还行车电脑,我那个修车的朋友当场就给对方讲价,后来讲到400元,之后对方给我朋友的手机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一个银行账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后来我爱人和我修车的朋友当天大约在11时许,在邮政储蓄银行东荣大路支行给对方打的钱,打完钱后我朋友又给那人打电话,对方说半个小时后让我们到师范学院院内给他打电话,到达学院后又过了10分钟左右,我朋友再次打电话,对方让我们到师范学院正门警卫室后窗台去取,果然找到了我的行车电脑。1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2时30分许,我下班回去取车时发现我捷达车的行车电脑被盗了,同时发现前挡风玻璃处留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一个电话号1384403****,还有个序号是2,然后我就报警了。在派出所打这个号了,但是没接,给我回短信了,短信的内容是要我700元钱,并且发给我一个账号,我还跟他讲价让对方少点,对方没同意。我没给这个账号打款。13.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早上8时15分我下楼上车打火,发现车打不着火,然后发现车机器盖子被掀开了,打开后看见行车电脑没了,再就看见前挡风玻璃处贴了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一个电话号1384403****,然后还有一个序号是5,随后我就报警了。发现纸条后我就打电话了,对方是个男子,在电话里要求我给他打800元钱才能返还我行车电脑,我跟他商量后价格定在500元,之后他给我发了一个邮政储蓄的账号,开户人叫郭某某。我给这个卡号存了500元,时间是2014年9月18日中午大概在13是左右。14.被害人冀某某陈述证实:我凌晨3点起夜,通过窗户看一眼,车辆完好。天亮后我又看一眼,发现机盖子被人动过,我就感觉是行车电脑被人偷了,我下楼查看,行车电脑果然被偷,在挡风玻璃上留了一张不干贴,贴上留有联系电话和序号,电话号码不记得了,序号是4.我当时在八里堡派出所报的案。报案后我找人修车,但是找不到匹配的行车电脑,没办法我嫂子用她的电话和偷我行车电脑的人联系,对方开始要700元,经过讲价,400元成交。对方给我嫂子发一个邮政的银行卡号,卡号是6125992400012663415,卡名是郭某某。我嫂子将卡号告诉我,我在东荣小区邮政银行远达大街支行给对方汇了400元钱,汇完钱后,对方告诉我行车电脑放在长师门卫后的电表箱子了,我和我哥、嫂子到那找到行车电脑。1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我的捷达车行车电脑被盗了,发生在2014年11月1日。被盗后我发现车的风挡上贴了一张不干贴,上面留有一个电话1384403****和序号2。我就按照留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对方称让我给拿500元钱,就返回行车电脑。我就按对方给我发的卡号给对方汇了500元。对方告诉我行车电脑在师范大学院里的一个垃圾箱里,我去了,在院里的一个垃圾箱里找到了我的行车电脑。(四)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其从来没在长春办理过银行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兴隆山镇支行其名下的银行卡不是其办理的。2.证人王某丙证言笔录证实:王岩是其儿子,家门口的黑色轿车是大约十多天前的一个下午王岩开回来的,王岩说是他老板的,车开回来一直停放在门口,没动过。3.证人刘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0日早上9点左右,我姐姐刘某甲把自己的车停在我家楼门口,然后就坐火车出差去了。当时车头朝西,停放在东顺路的马路边上。昨天晚上20时左右,我从外面吃饭回家时看见车还在门口停着,我就回家休息了。今天早上6点30分左右,我出门就发现车不见了,我就赶紧过来报警了。我姐的车一共有2把车钥匙,其中一把钥匙在2011年的冬天的时候放在车上被人拿走了,当时也没报警,后来又配了一把车遥控器。(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岩供述:我是今年的9月10多号开始偷行车电脑的。第一次是今年九月中旬,在远达大街快速路向北下桥的一个小区附近,具体地点我记不清楚了,偷了四个捷达车的行车电脑,得了1300元,三个人给我卡里打钱了,两个分别是400元,一个是500元钱,一个没有给我汇钱的,我把他的行车电脑扔到长春师范大学后面一个单位的砖墙上了。第二次是2014年10月初的时候,在二道交警队附近,偷了四个,得了1300多元钱,有一个没给钱的我把行车电脑扔了,扔到什么地方我也想不起来了。第三次是10月末在远达大街与东荣大路交汇往北快速路刚下桥附近两侧的小区附近,偷了六个捷达车的行车电脑,扔了一个,扔到市警校东北侧附近的臭水河沟里了,得了2500元钱。我留在车上的贴上第一行是行车电脑,第二行是电话:1384403****,第三行是序号。每次得手后行车电脑都是放在长春市师范学院院内的树林子里或者是花池子里,等对方给我汇钱了,我在把对方的行车电脑放到一个比较好找的地方,然后告诉他。没有告我汇钱的车主行车电脑开始的时候我想拿出去卖掉,换点钱花,但是我没敢卖,因为我怕被警察抓到,所以我就把没有给我汇钱的行车电脑给扔掉了。今年十月十一日我偷行车电脑的晚上,在二道区远达大街派出所附近的金坤大镇小区路边,看到一辆黑色的丰田轿车,车号我记不住了,我拿车钥匙开的这个车,之后我就把车偷走了,我想据为己有,我没有钱买不起车。车钥匙是我偷的,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一两年前冬天的时候,当时这辆车在远达大街派出所附近金坤大镇小区的路边停着,没有熄火,我就上车将车钥匙偷走了,钥匙一直带在我身上,偷行车电脑的那天我也带着车钥匙,到金坤大镇小区附近我路过一台黑色丰田车,车牌号我没记住,我就用钥匙试了一下,发现是这台车,我就拿着钥匙将这台车偷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