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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乔聚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沙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聚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沙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乔聚红。委托代理人刘常远,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恩谭,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丽,经理。被告沙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聚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沙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