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龙与江苏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江苏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393-2号原告陈龙。委托代理人吴晓,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锦绣花苑24幢305室)法定代表人谢永锋。委托代理人韩亚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江苏随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陈龙承担。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