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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霖与谢兰海、李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穆民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李霖所有的坐落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河北委房屋一栋(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穆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025**号)、李霖所有的坐落于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委00390103的房屋一栋(建筑面积23.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穆房权证市区字第20110040**号),现该案件已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李霖所有的坐落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河北委房屋一栋(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穆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025**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李霖所有的坐落于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委00390103的房屋一栋(建筑面积23.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穆房权证市区字第2011004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李长英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