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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凌某甲、凌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凌某甲,凌某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凌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原告的妻子。被告凌某甲,男,汉族。被告凌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书,广东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胜标,广东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凌某甲、凌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依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因此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某起诉认为,原告是石正镇潭头村二队村民,被告是石正潭头村一队村民,两被告是父子关系,原、被告虽然相处很近,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几十年纠纷不断。1953年土改时期农村第一次实行土地改革,原告的爷爷凌某丙按当时土改政策在潭头村昂天海螺分有土地,证书号为平府字第523号所有权证书,四至为:东至凌某丁、南至地坟(昂天海螺)、西至山、北至自己业(荒地)。四址界限清楚,证中所指的山,因当时山上种植油茶,成为油茶地,人称油茶山,经过几十年变迁。1981年农村第二次土改,1953年已经分到所有证上仍健在的人,仍按1953年土改时划分的原户主经营管理。80年代末,原告人丁稀少,经不起被告无理纠缠争夺山地,1991年被告凌某甲在原告的山地上种植麻竹,现已成材,引发本案纠纷。原告曾在1989年3月20日投诉到石正镇,经石正镇潭头村委员会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查实,昂天海螺相婆大地坟左侧的一块茶山及旱地,解放前到回固定(1961年)原属凌某丙其子凌某戊所有,与土改时四址界限相符,1962年后归第二队生产小队管理种植,1981年体制下是凌某戊种植,有1989年3月22日潭头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2012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凌某乙林地界限纠纷的调查结果表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凌某乙提交一份1981年平远县国营、集体山权林权证号证书想以假乱真,掩盖事实,石正镇林业站3人会同村委3人及该队干部6人,二队村民代表对一队被告持有的集体林权证,下山子四址界限进行现场踏查:东至山顶倒水,南至昂天海螺地坟背,西至山脚(原赴圩大路),北至过颈小路并小墩的现场、现地指认,昂天海螺地坟直边土地种植有麻竹的地方属昂天海螺,不属于一队下山子范围,有证据证实,足予认定是原告的山地。在被告不断干预下,2012年12月15日,原告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平远县委书记曾某某反映、投诉时指出,原告所持有的土改证书,合法有效,并指出,不能改变种植其他品种,土改证书是个宝,2013年10月15日,被告凌某甲自认竹子是自己的,去砍昂天海螺原告的土地上的竹子做路,原告打电话给110报警后,公安来5位干警,制止,说:据司法、国土调查,地是原告的,竹子是被告的,未协商前不能动,一直拖到现在。纵观本案的事实表明,原告屋背朝厨房卫生间和天面,因被告侵占种麻竹,根部发达,见缝就钻,破裂墙壁,竹叶堵塞化粪槽,天面铺上一地的竹叶,竹子长势很快,离原告房屋只不过几尺,未能保证原告家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还在家的垃圾反倒到原告屋背,大风一吹,像放风筝一样,高高飘扬,被告几十年来的侵害,侵占众所周知,现法治社会,原告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恢复原状。对损害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以其对讼争地块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被告凌某甲、凌某乙占用该土地种植麻竹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凌某甲、凌某乙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损害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凌某甲、凌某乙则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有效权利凭证,且诉争土地一直由被告经营种植麻竹,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结合当事人的上述诉讼主张、抗辩理由及双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本案应属双方当事人对讼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在未经人民政府确权之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某某对被告凌某甲、凌某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运光审判员  曾泳源审判员  张榆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金祥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