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青与汪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汪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971号原告:李青,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智兵,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汪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