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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康庆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