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蓝金海与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金海,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蓝金海。被告: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潘英峰。蓝金海诉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蓝金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蓝金海负担。审判员 黄月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玉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