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冯立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江,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立臣,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雅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清功、甘明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峰与被告冯立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1年10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焊条,总价款约为3432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3432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立臣辩称,购买焊条不是被告的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包头市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这笔货款的还款责任。欠条是冯立臣出具的,被告会与包头市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另案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被告冯立臣向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焊条现金3432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焊条是包头市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其购买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欠条一张予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冯立臣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是职务行为。被告冯立臣提供了保险合同及公司流水账证明冯立臣是包头市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欠款系职务行为。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尚欠原告34328元货款的事实。被告称欠款为职务行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经本院释明,亦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拒不追加包头市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双方虽然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但原告诉请逾期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立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金桥焊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432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冯立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雅琴人民陪审员 张清功人民陪审员 甘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婷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要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