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慧彬与唐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彬,唐海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徐慧彬。被告唐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彬与被告唐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慧彬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慧彬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国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思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