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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融明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融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许融明。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关于许融明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购房款277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610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如皋市长江镇海港新城的房产,于2015年2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三辆(均未能扣押),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中的案件较多,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