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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姜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起诉时间未到法定期限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