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生诉被告李存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生,李存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连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文盲。委托代理人梁满珠,甘肃方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处,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生诉被告李存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生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连生承担。审判员 李润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