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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信阳正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商城县机电化轻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城县机电化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信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商城县机电化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城县机电化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