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建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建字第2号原审原告:方林锋。原审被告:张培英。原审原告方林锋与原审被告张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绍诸商初字第2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向我院提出诸检民(行)监(2015)33068100011号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审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对本案再审。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君审 判 员 叶 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