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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赵淑珍与赵淑珍、肖武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赵淑珍,肖武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70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淑珍,女,汉族。被告肖武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珍、被告肖武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