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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38、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雷爱萍、广州市快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爱萍,广州市快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38、2939号上诉人(原审3060号案原告、3096号案被告):雷爱萍,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代理人:李士忠,湖南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原审3060号案被告、3096号案原告):广州市快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徐相文,任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胜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爱萍、广州市快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060、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快博公司支付雷爱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500元;二、驳回雷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快博公司的诉讼请求。两案受理费20元,由快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受理费10元)。雷爱萍上诉请求:1、在维持原审第一项判决即经济补偿金31500元的基础上,增加少判的5500元给雷爱萍;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雷爱萍的在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3、判令快博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在正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却不支持雷爱萍的待工误工工资、不支持辞退通知金和违约损失;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快博公司的责任,雷爱萍在2013年8月下旬没有得到上班或者辞退通知时就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遭到拒绝,从此时推一年,雷爱萍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没有超过时效;三、关于加班费,无论是计时、计件还是固定时间均由加班费,而并非计件工资中包括了加班费,何况雷爱萍还有质检和记工员两份工作和工资呢;四、法律明确规定了待通知金和违约损失,但一审不支持雷爱萍的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快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060号、3096号民事判决,改判快博公司无需支付雷爱萍经济补偿金315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雷爱萍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仅参考仲裁委员会的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快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维护快博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二审庭询中,雷爱萍明确其第一项上诉请求为维持原审第一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项,即对原审判决快博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1500元的判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雷爱萍、快博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雷爱萍、快博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受理费20元,分别由上诉人雷爱萍、广州市快博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颖敏石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