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尤必贵与许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爱国,尤必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爱国。委托代理人XX香。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必贵。委托代理人娄绪太,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许爱国为与被上诉人尤必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宜华、代理审判员王明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许爱国。审 判 长 杨 昊审 判 员 邓宜华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昌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