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92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龚元凤,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