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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琳与钟群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琳,钟群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31号原告徐琳,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钟群花,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琳与被告钟群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琳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 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