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臻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王成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1号B座406室。法定代表人邱俊,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臻,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预查封被执行人王成臻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号沁水新城二期第42幢1单元9层10901号房屋(该房屋由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合同备案号为Y09072844,预售证号为2006136)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02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