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季龙榜。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高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龙榜、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起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双方相互缺乏了解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前原告言明,在承包的土地调整前,再婚迁入户口人员无口粮钱享受,但在家里不会缺吃缺穿。婚后双方不能建立正常夫妻感情,由于被告懒做,在外做小生意赚的钱全入私房钱袋,不用于家庭生活,近几年花去原告几万元,还反诬说原告吃老婆的。双方经常争吵,2014年农历2月初2,原、被告开始分居。2014年3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判决后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答辩称: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被告自己做点小生意,从未花费原告的钱,被告做生意赚的钱都用于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没有大的争吵,就为口粮钱问过原告。原告所述为被告承担侄女费用不属实,被告自己能够承担,因为被告侄女的问题原告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和原告商量后才搬出家里,并非吵闹后分居。被告诚心希望和原告和好。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4)台临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曾经两次起诉离婚,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侄女书信1封,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对原告待证事实亦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的事实,并且认为被告侄女无法清楚认知,被告侄女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根据原告、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被告侄女未能出庭作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确认。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再次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又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没有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为此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第三次又提起离婚诉讼,其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在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和手段使双方夫妻关系改善,并使原告打消离婚念头。婚姻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行为才形成的生活状态,在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又不能使夫妻关系改善的情况下,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