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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浩与王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浩被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杨浩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民终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平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公众号“”